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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XX公司、蘭X、韋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柳州市XX公司、蘭X、韋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桂02民終10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柳州市XX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XXXX29625965。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長。委託訴訟代理人:羅XX,XXX律師。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雨晴,XXX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蘭X,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壯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韋某,女,2007年12月15日出生,壯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法定代理人:蘭X(系韋某的母親),女,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以上二被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X,XXX律師。

上訴人柳州市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蘭X、韋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20)桂0204民初41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1年2月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法律文書存在筆誤,可以通過裁定予以補正。該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而非實體判決結果。本案中,一審法院作出(2020)桂0204民初4178號民事裁定書將(2020)桂0204民初4178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主文由“駁回原告柳州市XX公司的訴訟請求。”補正為“一、原告柳州市XX公司向被告蘭X、韋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二、原告柳州市XX公司向被告韋某支付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間的供養親屬撫卹金19392.31元。”該補正行為明顯改變了裁判主文的實體判決結果,任意擴張了補正的範圍,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20)桂0204民初4178號民事判決;二、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20)桂0204民初4178號民事裁定;三、本案發回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柳州市XX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審 判 長  王 維審 判 員  王智勤審 判 員  徐寶華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