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北京某知名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17日李某在北京某知名公司應聘保安,被安排到項目部試用,由於其有犯罪前科,無法辦理保安員證,不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10天后辭職。用人單位結清了10天工資。2013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7月17日至11月20日拖欠的工資以及在2013年4月20日至11月2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李某與用人單位了勞動關係,發放10天的工資表不能證明李某辭職,支持了李某的申請請求。於是,用人單位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認為李某不符合保安任職條件,試用10天,之後結清工資後就終止了勞動關係,於是對李某的所有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支持了單位的請求。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接受用人單位委託,仔細研究分析了勞動者提供的證據及申請請求,發現李某的申請事項與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入職辭職時間上相互矛盾,於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庭審中,人民法院傳喚了證人,證人在庭審質問中,對前後證言矛盾之處不能合理解釋,在追問之下,終於承認是受李某教唆違心作出虛假證言。人民法院採納了用人單位的意見,認為李某的申請仲裁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並判決不予支付李某的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辦案心得:由於在勞動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很多,包括勞動者入職時間,終止時間,工資標準等,如不能及時舉證,會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採納勞動者的陳述。所以在此類案件中,用人單位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分析對方的證據相互矛盾之處,以復原客觀事實,才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判決如下:一、判決某公司不支付被告李某2013年7月17日至11月18日拖欠的工資6068元二、判決某公司不支付被告李某2013年5月20日至11月18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8931元三、判決某公司不支付被告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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