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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某摩托車市場訴寧夏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紹興市越城區某管道經營部浙江某招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兑匯票糾紛案

案情簡介

貴陽某摩托車市場訴寧夏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紹興市越城區某管道經營部浙江某招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兑匯票糾紛案

原告貴陽市某摩托車市場(以下簡稱:原告)於2011年6月期間從貴州某貿易公司處未經背書轉讓獲得兩張銀行承兑匯票,於2011年8月對該兩張票據向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因被告寧夏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對該兩票據的權利申報而終止,該兩張票據的背書情況反應出該兩張票據是由貴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背書給紹興市越城區某管道經營部(以下簡稱:被告二),又由被告二背書給浙江某招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三),最後經背書由被告一取得併成為該兩張票據的最後持票人。於是原告於2011年9月向白雲區法院正式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告為該兩票據的權利人,同時要求被告一返還票據,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擔連帶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是目前民間混亂金融行為的一個縮影,集合了倒賣銀行承兑匯票、民間借貸(高利貸)、破產跑路等一系列負面現象,倒賣銀行承兑匯票目前從刑法上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但民營企業的生存危機以及弊病百出的金融制度導致越來越多的人僭越法律底線,並寄希望於通過倒賣匯票賺取高額的經濟利益回報,其中還摻雜有多種假票、咋騙等犯罪手段,所以防不勝防,一旦某一環節出現問題,整個利益鏈條上的人都會被牽涉,所以在日常的經濟行為中,尤其是經常接受匯票結算的企業應儘可能事先徵詢律師的意見,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即便出現意外,也可以把風險及經濟損失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要求確認原告為該兩票據的權利人,同時要求被告一返還票據,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