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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區王某訴鄒某及其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一案,起訴兩次調解結案

天津西青區王某訴鄒某及其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一案,起訴兩次調解結案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13日,被告鄒某駕駛其“思威”牌小轎車在津淶公路與毛條路路口同原告王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報廢,原告遭受嚴重傷害,當場昏迷。經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搶救,脱離生命危險,事故致原告多處傷害。事故認定機動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某在搶救和住院診治期間花費了大筆費用,早已無支付能力。需儘快得到賠償,並進行後續治療。

辦案思路及心得

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賠償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儘快訴訟解決,才能得到賠償並進行後續治療。後續治療費需二次起訴,當事人不應抱有怕麻煩的想法,否則不利於維權。

裁判結果

2012年4月及時提起第一次起訴後,經法院調解,被告及其車輛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7萬餘元。由於原告傷情未治癒,得到賠償款後又進行後續治療和二次手術,幾個月後遂提起二次起訴,法院仍調解結案,被告及其保險公司又賠付2萬餘元。案件訴訟被由被告鄒某及其保險公司承擔。案件代理圓滿完成,原告王某很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