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要帶勞動合同嗎
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要帶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證明書的主要作用是為了給你以後入職的單位出示,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只有這樣新的用人單位才會正式錄用你,並與你訂立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否則新單位無法判斷你是否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併、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證明書在有關的法律上的有着明確的規定,在合同的解除的時候需要進行一定的證明,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是問題的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沒有違反所屬企業的規定,進而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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