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勞動仲裁之後單位一般會給勞動者開離職證明。如果單位沒有開的話勞動者可以到單位要求相關人員開一份離職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
1、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內容、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等。
2、開庭準備
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案件之前,應做必要的準備工作,包括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向申請人送達答辯書、組成仲裁庭並通知當事人仲裁庭組成情況、告知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以及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審理
仲裁庭在正式審理之前,應首先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結案。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繼續審理。審理的基本程序是: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徵詢當事人最後意見,並進行調解。
4、裁決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仲裁委員會製作調解書。仲裁庭在審理後、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勞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單位應該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以證明勞動者已經和原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且不少的單位如果發現勞動者之前有過辭職的情況的話會要求出示離職證明,沒有的話有可能單位不予錄用。這時候如果原單位沒有出具離職證明導致損失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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