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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作工作證明嗎?

一、只有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作工作證明嗎?

只有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作工作證明嗎?

可以作為入職證明,但是由於沒有工作時間,僅僅是離職時間,所以很難證明工作年限。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説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有什麼?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只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可以作工作證明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達成一致,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出具離職證明,備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流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協議後會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然後結算薪資。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