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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中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中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很多時候因為用人單位提供的額工作領勞動者不滿意或者是不適合的情況,那麼勞動者就會選擇辭職,也就是自行離職的情況,這是候就是自動解除的勞動合同的關係,那麼這項內容定義中我們一起了解一下關於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中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中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對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區分。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 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中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什麼?一般的是在與中止勞動合同的應用只有在具備有特殊全款的額時候雙方的勞動合同才能夠中止,而不是隨意中止的,但是對於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可以任意解除的,在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不滿意的情況的話,兩者協商準確是可以自動離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