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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勞動者只需要盡到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法律未規定書面形式,但出於保存證據需要,最好使用書面形式)義務。有了書面的通知,你才能證明你盡了告知的義務,而且有了書面證明,才能防止單位不認賬。書面證明在提交的時候,可以複印一份,一份給公司,一份讓公司簽收。也可以直接以快遞的形式遞交,留下快遞單作為已經提交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作為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時應當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文書須體現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原工作崗位、原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另外,對文書的具體格式並無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註明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比如:(1)由用人單位提出或勞動者提出離職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2)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單方面解除;(3)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須講明終止勞動關係的原因:比如合同期滿、勞動者已具備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等。

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當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協商來決定,勞動者如果需要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並不一定需要書面通知,口頭通知也可以,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就相關的工作交接以及保密協議等問題進行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