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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於一般的債權和抵押權,對於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和起算點是影響承包人能否最終實現這一法定優先權的關鍵因素。實踐中由於工程建設週期長,影響因素多,合同約定竣工日期往往與實際竣工日期不一致,工程竣工後結算週期一般也長達數月甚至數年,承包人很容易錯過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22條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