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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祕書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解釋?

對於祕書這個職業,很多人都是停留在一個低層的認知,會認為祕書就是一個從事很簡單輕鬆的工作。對於低級別祕書或許是這樣,但是作為董事會祕書那就不簡單了,其擔當着很重要的任務和職責。對於董事會祕書公司法也有相關條文約定,那麼對於公司法董事會祕書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解釋是怎樣的?下面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

公司法董事會祕書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解釋?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本條是關於公司的規定。

隨着我國《公司法》的修訂,我國關於董事會祕書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階段,董事會祕書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向規範化,以期真正發揮董事會祕書在現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據在我國修改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董事會祕書主要職責有:(1)負責公司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及籌備、記錄、文件保管事宜;(2)負責董事會會議的相關文件及籌備、記錄、文件保管事宜;(3)負責公司股權管理;(4)負責辦理信息披露事務。

在我國,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均應設立董事會祕書。董事會祕書屬於公司組織機構的一部分,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處理董事會執行職權所產生的事務,但缺乏規範性,很多公司董事會祕書難有實質意義的高管地位。大型國有企業改制後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的地位和收人大多與部門中層管理人員相當,很難發展為盡職的高管人員,更無法實現披露、協調及監管聯絡的治理職能。

與英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設立董事會祕書不同,我國新公司法只規定上市公司須設立董事會祕書,而對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卻沒有同樣的規定。實踐中,董事會祕書在處理董事會執行職權所涉及的事務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為了健全公司組織機構,更好地發揮董事會職能,應當儘早將相關證券規章中涉及公司治理結構及董事會祕書的章目納入公司法規定。凡依照《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均應設立董事會祕書,並明確其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也是對董事會祕書主要職責的約定即董事會祕書的主要工作內容,祕書掌握着公司的機密信息,所以祕書首先就需要保守祕密遵紀守法,不對外泄露公司機密。有對於公司法董事會祕書有疑惑的朋友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我們律師會給您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