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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規定需要重新簽署嗎?

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規定需要重新簽署嗎?

一、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規定需要重新簽署嗎?

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簽署,也可以不用重新簽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相關條件,那麼,發生工作崗位調整,雙方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避免後續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1、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

2、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3、單位行為屬於違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相關法律依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或勞動關係實際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如果工作崗位發生變動導致了公工作性質較之前相比有比較大的差異的是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或者可以在原來的基礎上籤署一份附加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工作內容以及績效考核等問題沒有太大的改變,不用簽訂也是可以的,但是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