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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協議要重新簽過嗎

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協議要重新簽過嗎

一般來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除非勞動合同到期不然是不會有什麼變動的。但是總是會有特殊情況發生的,如果公司被收購,公司法人發生變化那麼勞動合同是否也要隨之變動呢?就讓我們帶着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協議是否要重籤這一問題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主體變更,如果是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分立、合併等情況,原勞動合同均繼續有效,不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主體變更的,需要重新簽訂協議。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方式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合併、分立的情況,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形,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

第一種方式是員工辭職然後與第三方企業簽定新的勞動合同。第三方企業在發給員工的要約中必須明確規定,只有員工向原企業提出辭職,要約才能生效。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原企業無需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第三方企業對於員工將會給出較高的待遇以獲取員工的同意。

第二種方式是企業與員工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為此企業可以簽訂協議,約定由第三方企業負擔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方式是三方協商轉讓,約定由第三方企業承繼原企業在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但第三方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這種方法應當約定員工的工齡繼續計算,並且在原合同項下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如此,企業將無需立即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員工的合法權益也並不受到任何損害。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以上就是對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協議是否要重籤這一問的具體的回答。從上述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公司的名稱以及法人代表發生了變化那麼是肯定要重籤,這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合法效益能夠繼續下去。希望上述的文章內容可以幫助到你,最後感謝您的閲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