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東變更員工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大型的公司或企業一般都有股東會,股東會由多位股東構成,公司重大決策都有股東會決定。當公司的股東發生變更時,就會影響公司的運行,由其是對員工可能會造成相當大的影響。那麼,公司大股東變更員工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大股東變更員工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單位股東發生變化,勞動合同並非必須重新簽訂,如果重新簽訂,需與員工協商一致。
一方面,公司股東的變更不等於公司的變更。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另一方面,公司股東的變更不等於此前的勞動合同作廢。《勞動合同法》第33條、第35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鑑於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而不是用人單位的股東,決定了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並未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發生改變,變更股東後的用人單位,仍應繼續履行與勞動者此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非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輕易變更或者解除。
最後,如果公司固執己見,在員工不服從的情況下辭退員工,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87條已明確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當公司大股東變更員工勞動合同是不需要重新簽訂的,勞動關係直接按照原有的合同。但如果新上任的大股東想要辭退公司原有的老員工就必須要和這些員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還要賠償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協商不一致而辭退員工的,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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