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單位名稱變更需要重新簽署勞動合同嗎?
勞動關係簽署之後,並非意味着一切就會處於靜態。根據社會實際,我們可以知道,在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會變更勞動合同單位名稱,此時,勞動合同單位名稱變更需要重新簽署勞動合同嗎?若不生效,職員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賠償金呢?
一、勞動合同單位名稱變更需要重新簽署勞動合同嗎?
合同繼續生效的,但單位要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當然是先解除原勞動合同,重新建立新合同。而且有單位人事部去勞動局辦理。如果公司不及時變更的,那麼勞動者要帶上原合同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法律參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公司名稱變更的申請程序
1、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第三步:在1個工作日內(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申請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公司變更名稱,應當向其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其公司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登記權的公司登記機關申報。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名稱變更適用。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3、法定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一般來説,並不影響存續期間的勞動合同的效力,但是若公司有裁員的需要的,可以通過買斷職員的工齡等方式補償職員,有時也可以選擇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的方式。由此可以知道,只要解除勞動關係,職員沒有過錯的,就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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