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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人員若進新單位工作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停薪留職人員若進新單位工作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停薪留職人員若進新單位工作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由此可見,既然受僱傭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當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進入新單位則需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禁止員工有兩個以上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後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影響前一份勞動合同的履行。即在員工停薪留職或者內退後勞動關係應當保留,雙方應當對社會保險等問題進行約定,此時勞動者前往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向新僱主説明情況並簽訂新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