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換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當中,經常會發生,勞動者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得非常好,但是卻因為單位自身的原因,要求調去其他的工作崗位,那麼,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換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調換相應的工作崗位,應當視為所簽訂勞動合同當中具體的內容,選擇是否需要來進行變更勞動合同就可以了。
一、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換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換工作崗位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員工調換工作崗位,視所籤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選擇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相關條件,那麼,發生工作崗位調整,雙方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避免後續爭議。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工作崗位,那麼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自主進行工作崗位調整,不必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此種情況下,仍建議進行書面約定,留有協商證據。
二、什麼是工作崗位
工作崗位分類的幾個概念:職系(細類)、職組(中小類)、職門(大類)、崗級、崗等。崗位分類是從橫向與縱向兩個維度上所進行的劃分,從而區別出不同崗位的類別和等級。職系和職組是按照崗位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崗位所進行的橫向分類,崗級和崗等是按照崗位的責任大小、技能要求、勞動強度、勞動環境等要素指標對崗位進行的縱向分級。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變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1、應該和單位協商解決,告之單位做法違反勞動法!
2、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如單位要換崗降薪,如何應對?
新修改的《婦保法》上海實施辦法在第23條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四期的特殊保護做出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但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
實際上調換崗位也是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範圍,內容之內的,只不過這個時候可以選擇性的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款,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話,是可以進行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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