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勞動合同公司名稱變動需要重籤嗎?
一、單位勞動合同公司名稱變動需要重籤嗎?
公司名稱變動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是不需要重籤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公司企業在需要時,可以對名稱進行變動,例如在公司企業重組合並或者拆分時,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都會涉及到名稱變動的情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如果公司企業的名稱變動,是不需要對勞動合同進行重籤的,並不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規定的相關內容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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