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鑑勞動合同單位給辭職工資又沒給怎麼辦?
現如今,在大城市特別是北上廣地區的勞動人員,要進行工作的話,一個最基本的事情就是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也避免不了有些人不懂得要簽訂的勞動合同就稀裏糊塗的去工作了,那麼在以後就會遇到沒鑑勞動合同單位給辭職工資又沒給怎麼辦這樣的問題,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
一、沒鑑勞動合同單位給辭職工資又沒給怎麼辦的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法律依據有以下:首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其次,《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沒鑑勞動合同單位給辭職工資又沒給怎麼辦的賠償標準
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籤合同,因此,勞動者一旦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就剋扣工資。勞動者想維護自己合法利益,那麼先提起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雙倍的工資賠償,不服裁決,那麼在裁決書下達15天內,及時上訴法院解決。
這項規定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其中的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首先應該去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規定的,只有在心裏有底了再去和工作的單位去溝通和協商,如果老闆拒不付工資的話,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你處理完了這一件事情之後,一定要有吃一塹長一智的領悟,不管幹什麼樣子的工作,都要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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