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合同沒有提前説辭職就辭職單位可以不發工資
不可以的。
按規定,如果員工要提前辭職,除非跟公司協商取得一致,否則至少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如果沒有提前辭職就走人了,為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者即使未遭受損失,但公司會故意以此為由不付工資。那麼,公司是否可以不付工資,可以先確定員工沒有提前辭職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員工沒有提前辭職就走人的,可能需要承擔以下的法律後果:
1、一般不需要賠償公司人員流失的損失。
2、如果沒有交接好工作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那麼便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並且,賠償損失時,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直接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不過,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公司要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員工沒有提前辭職就走人的,公司即使遭受人員流失損失,但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資。並且,即使員工不告而別,給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也還是需要支付員工的工資,而不能將其工資全部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時間通知用人單位,在通知後一個月到期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勞動者都可以離職走人,不建議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打招呼就擅自離職,如果因為勞動者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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