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能否獲賠雙倍工資?
一、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能否獲賠雙倍工資?
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不能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
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籤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於是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籤合同。但是這裏要注意,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不適用於該條款。因為《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非給予勞動者不籤勞動合同便可得到雙倍工資的權利。如果員工故意或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僅無權獲得兩倍工資,而且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雙倍工資的性質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認定為勞動報酬。現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這種規定也不無道理,因為《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描述規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於處罰性規定。從這個邏輯關係上來看,把雙倍工資界定為懲罰性的賠償,而不是勞動報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職員在入職之後,若是在試用期被辭退,是不能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的,這是由於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員在入職之後的一個月之後,若是單位還是沒有與其簽署勞動合同,那麼職員是可以提出希望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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