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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合理嗎?

一、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合理嗎?

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合理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已經對勞動者給予了傾向性的保護,對用人單位的二倍工資懲罰也應到此為止,即最多11個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國定期限勞動合同,未訂立的應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第二次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次日,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無11 個月的期限限制。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對訴訟沒有影響。沒有勞動合同,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資卡、出勤卡之類。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超過一個月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入職之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先和老闆協商,要求公司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去勞動監察機關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還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