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書面勞動合同農民工獲賠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籤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
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於該條款。如果員工故意或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則無權獲得兩倍工資,而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通常情況下只支持11個月,但是根據各地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於11個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保障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需要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一些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就是違法的行為,如果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超過一年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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