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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關係勞動關係的區別

承包關係勞動關係的區別

大家對於勞動關係瞭解的很多,但是對於承包關係勞動關係就比較難以區分清楚。雖説承包關係和勞動關係有相似的地方,但是承包關係和勞動關係是存在很大區別的,當前很多人都沒有認清楚兩者的區別,因為這兩者區別的存在所以很多人會因此遇到難題,那具體來説承包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承包關係勞動關係的區別

到工廠工作,服從單位領導和管理,單位給你們發放工資,和單位之間形成的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這是勞動關係的本質所在;而承包關係雙方沒有領導關係,而是互相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雙方是協作的關係。你們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形成的是勞動關係。

單位沒有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該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你們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於以自己的技能、知識或設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係,一般不受用人單位管理或支配的人員,應認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勞務關係和承包關係之間存在的區別對工作的人來説應該是沒有什麼爭議的,不過當前社會上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分辨勞務關係和承包關係,如果涉及到糾紛或者法律方面的問題的話,對自身維護權益來説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我們需要去了解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的區別。

二、企業承包後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從勞動關係的本質屬性來看,由於勞動關係存在着從屬性,勞動者實際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併為其提供勞動,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就應認定為勞動關係。為了解開人們對此的多種看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其次,公司以承包方式將公司業務承包給在職員工,其實質是企業內部承包用工的一種方式,關於這種用工方式的受理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3]224號“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中明確:“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本文也因有所闡述了。對於承包關係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可以按照勞動關係的確立方式來區分兩者。雖然兩者有區別,但是大家在瞭解的時候也要適當的瞭解下兩者的聯繫,這樣有助於幫助大家理解勞動關係和承包關係。

標籤:承包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