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
在我國東南沿海省份,存在大量加工廠,其在加工承攬產品的時候,會和承攬人簽署合同,建立承攬關係。當發生糾紛時,對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的認定顯得非常重要,實際操作中,兩者經常發生混淆。那麼如何區別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下面小編就大傢俱體講一講。
一、什麼是承攬關係?
承攬法律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產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其主要特徵。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係的人身性表現。
二、如何區別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
雙方當事人就事實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的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的勞務與所獲報酬之間是否具有對價性質。事實勞動關係是以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而承攬關係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無從屬關係,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並以自己的設備,負擔危險責任,承攬人的勞務行為系獨立性的勞動。
3、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之間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接受其控制、指揮和監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是事實勞動關係;反之,則應認定是承攬關係。
綜上所述,雙方產生勞動爭議,在確定勞動爭議性質的時候,可以從法律地位、形成條件和報酬支付方式等方面,來認定承攬關係和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是從屬的關係,而承攬人則不同,其加工生產商品是獨立的,不受定做人支配。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從合同內容來區分兩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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