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以酬勞的形式聘用工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承攬關係是指通過自己的生產完成一定數量的工作,與定作人形成的法律關係。那勞動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是什麼?本站小編查閲了有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法中所規範的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特徵: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章以及有關制度。
承攬法律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產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其主要特徵。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係的人身性表現。
兩者的區別是:承攬關係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勞動過程本身,而勞動關係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與定作人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係,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按排生產任務,指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要求,並以各種規章制度來約束勞動者。
勞動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隸屬關係,在工作中會有各種制度來進行管理和約束,而在承攬關係中,與定作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只需要以自己的工具獨立完成工作,並上交成果,兩者間並不存在隸屬關係。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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