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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勞務合同是勞動關係嗎?

簽署勞務合同是勞動關係嗎?

現在很多農村居民家裏都有面包車,在沒有農活的時候農民會出去承接一些運輸的活,這時他們會和運輸公司簽署一份勞務合同,確定好勞務報酬、結算方式等。在這一點上,和建立勞動關係非常相似,那麼簽署勞務合同是勞動關係嗎?下面小編給大家分析分析。

一、簽署勞務合同是勞動關係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屬於勞務關係範疇,和勞動關係相比,兩者有着本質的區別。

二、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何在

1、主體資格不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是指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而勞務關係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2、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3、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係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係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勞動關係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勞務關係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為大家分析了勞務合同是勞動關係嗎這個問題。雙方簽署勞務合同應該是建立的勞務關係,雖然説也是個人獲得勞動報酬的途徑,但是和勞動關係是有本質區別的。兩者在主體資格、主體地位、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多方面都是不同的,發生爭議後,調整糾紛的法律依據也不一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