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情況比較普遍,也有不少單位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扣留合同書不給勞動者,當出現糾紛後,不少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者要證明有勞動關係存在,也還是有其他辦法的。
一、沒有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律師提醒:只要有勞動關係的事實存在,總會找到一些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痕跡,勞動者在與單位發生糾紛後應當積極尋找相關證據,以免使自己在勞動仲裁中處於不利地位;作為企業來講,應當積極按照勞動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此外,企業應當完善的用工制度,只有這樣在勞動者出現違約的情況下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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