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簽署勞動合同,如何判定勞動關係
2018年7月初43歲的周先生以朋友趙某的身份(該公司的招聘年紀為25歲到40歲)入職了一家從事運輸的公司。公司對周先生的工作態度以及工作效率都很認可,2018年8月1日與周先生以趙某的名義與運輸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2020年5月4日在上班的途中被一輛貨車撞傷,導致右小腿截肢。事故發後,周先生的家人根據《工傷保險條》故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中,公司稱公司內並無"周某”只有“趙某",且與周某並無勞動關係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責任。隨後周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申請。在仲裁中,公司負責人承認周先生在其公司工作,但提出周先生以趙某名義進單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020年8月7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周先生存在欺詐、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效為由,駁回了周先生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周先生不服,通過網絡找到了揚州律師陶律師尋求幫助。
揚州律師陶律師瞭解事情的經過後接受了周先生的委託,在法庭上揚州律師陶律師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該條款已明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事實是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唯一標準。
周先生以趙某的名義與運輸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存在欺詐行為屬於無效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按合同法理論,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很顯然,勞動合同無法適用合同法的原理,勞動力一旦付出,就無法恢復到合同訂約前的狀態,因為這時勞動者已提供了勞動。對因勞動合同無效而發生的勞動關係,同樣應當視為一種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周先生與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友情提醒:勞動者就業時應使用自己的真實身份證,不能冒用他人身份證,更不能使用不符合自己年齡等實際情況的假身份證,以免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時難以落實,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企業也應把好新員工入職關,儘先行核查身份義務,避免日後產生用工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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