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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某英工傷案

案情簡介

駱某英工傷案

駱某英2012年2月進入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工作,職務為機台操作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為計件工資。2012年2月22日10時左右,駱某英在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操作機台時,不慎右手被壓傷,造成右手毀損傷。由於駱某英剛進公司工作不久,沒有廠牌,也沒有發放過工資,雙方也沒有勞動合同,連認識的工友也沒有。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雖然支付了駱某英全部的醫療費用共計八萬元,但該公司不承認駱某英為其工人,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其為駱某英支付醫療費用系人道主義關懷,拒絕承擔工傷補償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駱某英與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協商無果後,面對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的強硬態度,萬般無奈,後輾轉打聽到劉尚兵律師,然後委託律師辦理此案,劉尚兵認為雖然駱某英與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駱某英暫無證據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不可能此案就此陷入絕境,經劉尚兵律師仔細詢問,駱某英的家人想起,2012年2月22日10時左右,駱某英在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操作機台時,不慎右手被壓傷時,其家人向石獅市公安局報過警。律師經向石獅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調查,取得駱某英受傷後其家人報案後的報案回執和報案錄音。經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多次商談為,在證據面前,石獅市某服裝有限公司最終承認駱某英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係。2012年4月20日,駱某英此次受傷被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5月23日,泉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駱某英為伍級傷殘,可配置右前臂假肢。此案説明,在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陷入困境之時,承辦案件的律師應當仔細詢問案件,從細微之處尋找證據的突破口,扭轉乾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經過石獅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駱某英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石獅市人民法院。該院瞭解到該公司租賃他人廠房經營,機器設備不多,且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這與駱某英受傷前瞭解到的情況相符。該院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石獅市全力服裝某某有限公司自願一次性賠償原告駱某英各項損失270000元(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假肢安裝費、營養費、安裝假肢期間的食宿費、護理費、維修費、後續治療費等),此款分別於2 0 1 2年11月1 0日前付200000元、2 0 l 3年1月1 0日前付7 0 0 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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