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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凡工傷案

案情簡介

敖某凡工傷案

敖某凡系中建某集團有限公司在南安市看守所民警辦公樓工地的泥水工人,領取計日工資。201 3年4月3日上午8時許,敖某凡在公司承建的南安市看守所民警辦公樓工地上班,在五樓粉刷牆壁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造成右股骨頸骨折、右眶外側壁開放性骨折、雙側顴骨骨折的事故。事故發生後,中建某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敖某凡系承包工程的小包頭的僱員,並非其公司正式員工,不承認敖某凡與其存在勞動關係,認為應由小包頭承擔工傷補償責任,拒絕承擔工傷補償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律師接受敖某凡委託後,認為雖然敖某凡系小包頭的僱員,但南安市看守所繫由中建某集團有限公司承建,中建某集團有限公司有營業執照,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且該工程存在分包、轉包情形,分包者與轉包者皆無營業執照,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中建某集團有限公司與敖某凡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當對敖某凡承擔工傷補償責任。劉尚兵律師先後調查數名證人,找大、小包頭瞭解相關情況,取得他們之間的承包協議,最終敖某凡此次受傷於2013年7月23日被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後泉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敖某凡為捌級傷殘。

裁判結果

經南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中建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敖某凡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工資、經濟補償金、交通費、鑑定費、後續治療費等款項共計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110000元)。申請人敖某凡在2013年12月20日之前向被申請人借支的5500元一筆勾銷,被申請人不得再向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無需返還給被申請人。

標籤:工傷 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