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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易某某涉嫌搶劫罪一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關於易某某涉嫌搶劫罪一案辯護詞

我所受潼南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就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搶劫罪一案,委派我所律師桂寶來、吳毅二人擔任易某某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

我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後,仔細研究了潼南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閲了該案的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就起訴書所認定事實和量刑依據,作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對於易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暴力手段,劫取卿某某、楊某某錢財的事實,不持異議,認可潼南區人民檢察院對易某某以搶劫罪進行定罪。

其次,就本案量刑來説,潼南區人民檢察院在量刑建議書提出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兩個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就不再贅述。辯護人認為,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自願認罪,其法定監護人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易某某受教育程度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對違法犯罪後果的嚴重性缺乏正常認知,且其家庭較為貧困,由於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個人成長環境較差,導致了其今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此外,在本案中,易某某與蔣某、李某某在本案中共同謀劃、共同實施,所起作用相當,其罪責刑應與二人相當。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未成年人具有很好的可塑性,現階段也是其人生的奠基階段,希望合議庭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下,從輕處罰易某某,以促使其改過向善,在今後的人生中體現自身的正義價值。

重慶中欽(潼南)律師事務所

桂寶來 吳毅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