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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某某詐騙罪一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

關於陳某某詐騙罪一案辯護詞

浙江求直律師事務所接受某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們擔任被告人陳某某的指定辯護人。經過多次會見,仔細閲卷,並認真研究了公訴機關的起訴書,現結合庭審查明事實,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我們提出以下三點異議:

1、被告人陳某某並未冒充醫生。被告人陳某某從醫數十年,退休之後雖然沒有執業資質,但經當地鄉鎮政府和村委確認,其依然保有民間醫生的身份,其自稱醫生無非是一種習慣性的稱謂,就好比一位法官離開審判崗位退居二線之後,別人依然稱他為某某法官,是一個道理。更何況,本案中陳某某本身就是以退休醫生的名義而非在職醫生的名義銷售膏藥。因此我們認為被告人並未冒充醫生。

2、被告人陳某某並沒有虛構被害人有病需要治療。在整個推銷膏藥的過程中,被告人先是給被害人量血壓,同時也向被害人詢問有無患病,或者是身體哪裏不舒服,以此瞭解病情,之後在説服被害人購買他們膏藥的過程中可能採取了一種模稜兩可的説法,比如不及時治療可能會更加嚴重,甚至發展成中風。事實上,被害人的病情本身就存在,被告人的説法其實某種程度上是一種風險預估,這樣的説法其實可以套用到任何疾病,不及時治療本身就有惡化的可能,因此這並非是所謂的虛構。

3、被告人並沒有銷售假藥的行為。本案中的“熱敷散”和“萬痛筋骨貼”均為正規廠家生產的,屬於醫療器械,對相關疾病具有一定的醫用效果,與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有着本質的區別。這其實在公訴人提交法院的證據材料中有非常明確的顯示,但在指控事實中卻將其歸類與假藥,顯然自相矛盾。

二、基於上述三點對事實的異議,我們重新審視被告人陳某某每一次推銷膏藥的行為,我們認為不能定性為詐騙行為。詐騙行為最主要的行為特徵就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致使被害人在錯誤的認識之下處分了自己的財產。那麼在本案中來區分被告人陳某某銷售膏藥的行為是民事行為還是詐騙行為,關鍵在於其是否虛構被害人患病需要治療從而使被害人在錯誤的認識下處分了財產。顯然,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一來被告人沒有冒充身份,二來也沒有虛構被害人患病的事實,三來更沒有銷售假藥,而且被告人也從未許諾購買者保證祛除病症、恢復健康。其無非是將低成本的商品高價出售,賺取差價利潤,屬於民事行為,即使存在欺詐或者隱瞞的情形,也至多是一種不誠信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合同法調整,而不應當受刑法規制,否則便擴大刑罰處罰的範圍,有違刑法的謙抑性。

三、除了對本案中行為的定性有異議之外,對於公訴人確定的“詐騙數額”也有異議。假設被告人的推銷行為確屬詐騙,那麼其每次行騙的數額也未達構罪標準(最高院確定一般2000元以上屬於詐騙數額較大,浙江省該標準為6000元),而且我國刑法並未明文規定多次詐騙的情況下,可以累計計算數額。因此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被告人也不應被認定詐騙罪,而應當依據治安處罰法處罰為宜。

四、被告人陳某某年歲已高,身患多種老年疾病,比如糖尿病、高血壓、痛風、膽結石、神經焦慮症等,而且被告人必須每天注射2針胰島素並服用其他藥物,以維持基本的身體機能。對於這一情況,懇請法庭在定罪量刑時一併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