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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果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不是合法的呢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就變更後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確認。勞動者因工負傷、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無法從事原工作崗位以及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狀況對其單方進行工作崗位的調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如果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不是合法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