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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簽訂調解協議後能否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呢

不能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簽訂調解協議後,在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的賠償金額沒有明顯低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情況下,一般應認定調解協議的效力,在此情況下,勞動者不能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簽訂調解協議後能否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