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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應依據法律規定或約定進行調崗,在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崗。換句話説,在用人單位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生產經營方式調整而經濟性裁員前可以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