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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後果是什麼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後果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後果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是指與勞動者承擔相同數額的賠償責任,沒有百分比的限制。

(二)連帶賠償責任是全部的賠償責任。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三)連帶責任的承擔是法定的,原勞動部頒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對連帶責任承擔比例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p="">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後果是什麼 第2張

二、離職未解除勞動關係影響

(一)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為理由剋扣工資;

(二)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四)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勞動合同法》記載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後果是什麼 第3張

法律上雖然沒有禁止雙重勞動關係,但也不代表着勞動法就是支持這樣的做法的。況且,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建立雙重勞動關係,給自己原先的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辭退甚至是要求賠償。這裏要提醒市場當中的這些公司,就算想要挖牆腳,也一定要正常的操作流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