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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上崗的是否需支付薪酬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由於用人單位疏漏或生產計劃變更導致未安排勞動者上崗勞動的,用人單位仍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基本工資。但是,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者考勤記錄缺勤的,勞動者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拖延上崗時間的證據。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主動出勤到崗,避免出現曠工的不利情形。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上崗的是否需支付薪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