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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XX公司與羅XX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榮昌縣昌元鎮南順城XX,組織機構代碼683XXXX0548-1。

中國XX公司與羅XX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代彬,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石偉,重慶渝榮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羅XX,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漢族。

原告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被告羅XX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林X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於2014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石偉,被告羅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訴稱:被告羅XX於2014年3月18日在原告處辦理了蘋果5S合約手機業務,簽訂了合約機並承諾保證在網30個月,每月消費286元。被告在辦理該合同手機之後沒有按照其約定的消費時間承諾在網且現欠費已經達三個月。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第四條之約定:“乙方(被告)應保證每月按套餐載明的信息繳納套餐費,如乙方連續欠費3個月及以上,則視為乙方違約,違約責任為終端損失的市場價值和乙方所欠話費滯納金之和,即違約金=終端結算價+乙方所欠話費+所欠話費滯納金(滯納金計算按所欠話費千分之三每日計算)。現在被告連續欠費達三個月以上已經構成違約。原告訴至法院,1、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中國聯通業務客户入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2、被告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金共計8304.46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羅XX未作答辯,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原告XX公司與被告羅XX於2014年3月18日簽訂了一份《中國聯通業務客户入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載明的主要內容如下:“甲方:中國XX公司,乙方:羅XX,第一條、乙方零首付辦理終端業務的類型為iphone5s,辦理號碼:185XXXX0399,終端業務市場價值¥5499.00元(人民幣),承諾在網時間為30個月,月消費為286元(人民幣)。第二條、乙方應全面履行《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綜合業務受理單》載明的套餐類型履行義務。第三條、乙方應保證每月按照套餐載明的信息繳納套餐話費,如乙方連續3個月以上欠費,則視為乙方違約,違約責任為終端損失的市場價值和乙方所欠話費及所欠話費滯納金之和,即違約金=終端結算價+乙方所欠話費+所欠話費滯納金(滯納金計算按所欠話費千分之三每日計算)。乙方確認簽字:羅XX(我已完全明白了違約責任約定的全部內容)。第四條、如乙方違約,第三方重慶渝榮律師事務所有權向乙方追償,因追償話費所產生的律師費由乙方承擔。第五條、該補充協議是乙方向甲方申請辦理零首付終端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綜合業務受理單》載明的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發生矛盾的以該補充協議約定的為準。”同日,原、被告還簽訂了一份《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綜合業務受理單》,其載明的內容如下:“套餐信息:套餐每月286元;終端信息;終端型號:(Appleiphone5S16G金)終端,終端IMEI號358XXXX6606657。”現被告羅XX欠費話費805.26元並且已達三個月以上。現原告XX公司以被告羅XX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中國聯通業務客户入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2、被告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金共計8304.26元。

本院認為,2014年3月18日,原告XX公司與被告羅XX簽訂了《中國聯通業務客户入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綜合業務受理單》,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三份有效的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應當按《中國聯通業務客户入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綜合業務受理單》,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XX公司按《中國聯通業務客户入網協議的補充協議》、《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綜合業務受理單》向被告羅XX交付了手機及提供了消費服務,被告羅XX未按照其約定的每月消費套餐數及在網月數履行義務,系違約行為,被告羅XX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羅XX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XX公司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對原告XX公司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中國聯通業務客户入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XX公司請求被告羅XX承擔的違約金8304.26元=(手機市場價5499元+欠話費805.26元+律師費2000元),其中律師費2000元,至今原告也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羅XX承擔律師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羅XX應當支付違約金為6304.26元=手機市場價5499元+欠話費805.2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國XX公司與被告羅XX簽訂的《中國聯通業務客户入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二、被告羅XX於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向原告原告中國XX公司支付違約金6304.26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羅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預交25元,實際收取25元,由被告羅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後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林XX

書記員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