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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XX與中XX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陳XX,男,1975年8月6日生,漢族。

陳XX與中XX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張文源,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XX公司。

負責人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訴被告中XX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小徵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託代理人張文源、被告中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2011年10月21日,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就原告自有的XX小轎車(車牌號:粵MRR62*)在被告處分別設立了機動車交通強制險(保單號:02114XXXX1033200****)及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號:02114XXXX1033500****,內含100萬元賠付限額的第三者責任險和80萬元賠付額的機動車車損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12年10月21日止。2012年9月2日0時許,原告朋友吳XX駕駛原告的粵MRR62*號牌XX小轎車行至梅江區梅XX時,因避讓對方來車不慎碰撞停放的粵M1108*本田思域小轎車(車主:餘XX),造成原告車輛(標的,下同)右前方嚴重損毀,對方車輛(三者車,下同)左後部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當事司機有及時向交警部門及被告報案,被告亦有派員勘查事故現場。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同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確認當事司機吳XX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方駕駛員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除有即時向被告報案外,還向被告要求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本次事故的兩受損車輛(包括標的車粵MRR62*小車和三者車粵M1108*小車)進行定損、理賠,但是,自事故發生日起至今,原告雖曾多次向被告催促進行事故車輛的保險定損和理賠,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無奈,原告只得自掏腰包委託有資質的汽車維修廠進行受損車輛的維修,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壹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含:標的車粵MRR62*系德國原車進口,維修費為人民幣166965元;三者車粵M1108*維修費用為人民幣10625元)。雖然,從交通事故發生至今已有長達四個月的時間,但,原告要求被告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和理賠卻毫無進展,原告至今仍未得到被告支付的任何保險款項,原告作為保險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無奈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訴,提出下列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機動車商業險之車損險80萬元賠付額範圍內,對原告的受損車輛粵MRR62*的維修費用166965元進行賠償(本項維修費用價格參照修理廠出具的保險車輛定損單、維修費用票據等計算)。2、判令被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付限額2000元範圍內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賠付額範圍內對第三者車輛粵M1108*的維修費用10625元進行賠償(本項維修費用價格參照修理廠出具的保險車輛定損單、維修費用票據等計算)。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中XX公司提出書面答辯稱,一、本案交通事故有故意製造虛假保險事故騙取保險賠償金的嫌疑。1、本案中我司承包車輛粵MRR62*駕駛員吳XX不是原告本人。據瞭解是梅州市XX公司員工,且發生事故後兩輛事故車(粵MRR62*和粵M1108*)都在梅州市XX公司維修,而據瞭解事發時原告本人並不知道車輛具體發生什麼保險事故。2、本案粵MRR62*駕駛員吳XX向我司報案的出險時間2012年9月1日23時43分,而交警事故認定書中確定的事故時間是2012年9月2日00時30分,出險時間不一致且交警事故認定書中事故時間明顯有人為改過的痕跡,我司認為事故真實性不可採信。二、原告在未對車輛進行評估和未得到我司允許的情況下就進行維修,無法證明肇事車輛維修費用是否屬於本次事故造成,違反了保險合同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三、原告只提供梅州市XX公司的收據,沒有提供相關的維修發票和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實際支出粵MRR62*和粵M1108*車輛的各項損失,因此原告主張的維修事實不存在,也無權主張相關權利。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依法判決我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對被告的答辯,原告提出異議稱,司機吳XX和原告是朋友關係,吳XX借原告的車使用是合情合理的。交警在凌晨確認事故,相差幾分鐘,是合理的時間誤差,並非原告改時間。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是被保險人的利益和合法行為,並非違約行為。本次事故的車損,被告沒有定損,原告也沒有委託第三方組織機構進行評估,車損的義務是被告履行的,原告的車輛損失,被告也進行了查勘,相關的事故被告也很清楚,被告在收據方面提出異議,原告可提供正式的發票。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原告陳XX為其所有的XX牌BENZR300旅行車(粵MRR62*)向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被告審查後,接受了原告的投保,其中交強險單號為02114XXXX1033200****,限額為122000元;在保險單號為02114XXXX1033500****的商業保險單中,雙方約定了車輛損失險8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及其他各項險種,保險期間為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原告為此繳納了相應保費。2012年9月2日零時30分,原告駕駛保險車輛粵MRR62*號車行駛至梅江區梅XX時與餘XX停放在路邊的粵M1108*號本田思域牌小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即向交警部門報警,2012年9月2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前款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餘XX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即向被告報告出險,被告接到報案後,也派員到達現場查勘、拍照,併到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瞭解了事故情況。9月2日,原告將事故車輛粵MRR62*及粵M1108*號車送至梅州市XX公司進行維修,被告亦派員到維修現場勘驗,拍照。2012年10月初,兩輛受損車輛均已維修好,達到安全上路標準。事故造成粵MRR62*車花費維修費166965元,粵M1108*車花費維修費10625元,原告亦繳納了維修費用。此後,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賠請求。2013年1月6日,被告出具定損確認書,認定粵MRR62*車定損結果為48845元,粵M1108*車定損結果為7389.13元,但被告未將定損結果告知原告。由於原告未獲得被告理賠,今年1月24日,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被告則作出上述答辯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由於被告懷疑事故的真實性及原告有騙保的嫌疑,原告向本院遞交《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調取交通事故卷宗。本院依法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調取了事故卷宗,當庭進行了出示,並針對原告是否涉及騙保問題詢問了被告,經被告確認,被告僅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備,但有關部門並未對此進行處理。

由於雙方對受損車輛的維修、更換項目及價格發生較大爭議,在本院主持下,雙方一致確認了受損兩車輛的維修及更換項目,並一致同意交由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兩車進行價格鑑定。為此,本院委託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受損兩車進行鑑定。2013年4月11日,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2013)0418號鑑定書、(2013)0417號鑑定書,認定粵M1108*號車維修及更換零件費用為9457元,鑑定費為600元;粵MRR62*號車維修及更換零件費用為152463元,鑑定費為6800元。

被告對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鑑定結論不服,向本院提交《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梅州、廣州兩間汽車配件店所作的《機動車零配件報價單》,申請重新鑑定,理由如下:一、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違反了《通知》第2條,2.1、2.2。導致兩車價格鑑定結論不夠客觀、不夠公正,以及價格不合理。二、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違反了《通知》第4條,4.1、4.1.5、4.1.9.沒有依據行業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報價機構公佈的汽車零配件價格,沒有結合當地實際價格水平綜合確定汽車更換零配件價格,導致兩車更換零配件價格鑑定過高,以及沒有按規定扣除殘值。三、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違反了第6條,6.1,(4),①。沒有説明價格鑑定結論應用範圍,導致價格鑑定無據可查。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不予受理其重新鑑定申請。

以上事實,有經過質證的原告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基本信息查詢表》、《保險單(代抄單)》、《車輛定損單》、《發票及收據》、《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照片》及被告提交的《保險車輛定損單》、《代抄單》、《公估資格證》、《詢問筆錄》、《通話清單》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陳XX與被告中XX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係有雙方提交的《保險單(代抄單)》為證,且被告當庭認可,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就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該賠付義務與駕駛員的身份無關。關於事故的真實性問題:一、從本院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調取的交通事故卷宗來看,事故發生後有交通警察的簽名,且被告有到現場進行勘查及到交警調查。二、對被告質疑《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時間的修改痕跡,事故發生時是2012年9月1日23時43分,事故認定書中確定的時間是9月2日00時30分,基於一般人的習慣,在晚上12時後的日期一般還會當成12時以前的日期,從認定書也可以清楚看出修改的痕跡是從1改成2,因此,該修改並不能作為質疑事故真實性的依據。三、被告基於上述疑點懷疑原告存在騙保行為,根據庭審中被告陳述,被告已向有關部門報備,但有關部門並未對此進行處理。綜上,對事故真實性本院應予以認定,被告抗辯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被告認為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鑑定結論不夠客觀、不夠公正,以及價格不合理,應進行重新鑑定問題。由於將事故車輛交由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鑑定是雙方協商一致指定的,説明雙方均認可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資質及公正性,而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為依法成立的價格鑑定機構,其利用其專有技術對事故車輛所作出的價格鑑定,是真實有效的,應予以認定。被告雖對該鑑定結論表示異議,但所提出證據僅是《通知》及梅州、廣州兩間汽車配件店所作的《機動車零配件報價單》,並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關於啟動重新鑑定的規定條件,因此對其重新鑑定申請,本院不予受理。關於扣除殘值問題,被告並沒有向本院提出該請求,本院在此不作處理。鑑定費按照法律規定應由敗訴方承擔。綜上,被告應在原告所購買的機動車商業險中車損險賠付限額範圍內賠付原告車輛(粵MRR62*)維修費用152463元及鑑定費6800元;在原告所購買的交強險賠付限額2000元範圍內和機動車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限額範圍內賠付原告為第三者車輛(粵M1108*)支付的維修費用9457元及鑑定費600元。上述各項費用共合計169320元(6800+152463+9457+600=169320)。案經調解無效,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判決如下:

被告中XX公司應賠付169320元給原告陳XX,限於本判決生效後起5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2元,減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陳XX負擔83元,被告中XX公司負擔18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小徵

書 記 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