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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XX公司與管XXX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榮昌縣昌元鎮南順城XX,組織機構代碼683XXXX0548-1。

中國XX公司與管XXX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負責人:代彬,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XX,重慶渝榮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石偉,重慶渝榮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管明陽,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XX公司訴被告管XXX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XX公司於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管明陽的起訴。本院認為,原告中國XX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中國XX公司撤回對被告管明陽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預收25元,實際收取25元,由原告中國XX公司承擔。

審判員 林XX

書記員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