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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務協議,竟被判定為勞動關係!

籤什麼協議就是什麼關係?未必!

簽了勞務協議,竟被判定為勞動關係!

近日,一家企業遭遇了“協議風波”——與務工者簽訂了勞務協議,在協議到期後未續簽,認為雙方只存在勞務關係,到期後自動解除,不必賠償。然而,務工者認為,自己和單位並非勞務關係,而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於是向當地申請勞動仲裁,希望企業能夠彌補個人損失。

最終,裁決結果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企業須彌補務工者未發放的勞動報酬以及相應的勞動補償。企業疑惑,明明簽訂了勞務協議,雙方約定的勞務關係怎麼變成了勞動關係?於是,將務工者告上法院。經審理,法院也判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企業須賠償務工者相應損失。

那麼,企業如何正確使用勞務協議?務工者如何辨別勞動合同和勞務協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某科技公司的遭遇做出瞭解答。



到底哪個環節出了錯?

新疆昌吉市某科技公司因廠房續建項目,在2019年4月招聘薛某忠為項目經理,讓其負責公司2號、3號廠房續建工程項目的管理勞務,並與其簽訂了一份勞務協議,約定:“雙方之間為勞務關係,薛某忠提供項目管理的勞務,公司支付相應勞務費,即項目未施工前月工資4000元,開工後,月工資1萬元”。

協議簽訂後,由於昌吉市某科技公司項目一直未動工,薛某忠就一直負責2號、3號廠房續建工程的前期對接、廠區完工項目的維修等工作。公司支付了薛某忠2019年4月~9月的部分勞務費,共計33376.6元。

薛某忠介紹説,截止到2020年4月,自己一直在為該公司提供勞動,後來因公司一直拖欠工資,於是向公司申請了離職,並向昌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裁決表示,該公司應該為薛某忠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並支付經濟補償。

昌吉市某科技公司表示不服,明明與薛某忠簽訂的是勞務協議,明確了雙方的勞務關係,如今被仲裁為勞動關係,到底哪個環節出了錯?


法院判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法官指出,雖然雙方簽訂了勞務協議,但從協議內容、事實取證等方面來看,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爭議在於勞務協議的性質如何認定?公司與薛某忠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昌吉市某科技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符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並且,雙方簽訂的勞務協議對薛某忠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期限、勞動報酬的支付有明確約定,符合關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因此,簽訂勞務協議而主張雙方為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無事實依據,即雙方是勞動關係。

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作為用人單位,昌吉市某科技公司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根據薛某忠的描述,雖然勞務協議終止時間在2019年8月28日,但他在2019年10月17日仍負責公司廠區內混凝土地坪破碎的道路維修工作,並提交了工程量核定單。依據種種證據判定,薛某忠的勞動時長為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

由於該公司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存在未及時足額向被告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該公司應向薛某忠支付經濟補償金4948.05元。


勞務協議和勞動合同並非一回事

對於本案中籤訂勞務協議後所產生的勞動關係問題,廣東海埠(西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郭敏娜表示,勞務協議(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並非一回事,並指出了雙方的區別:

從法律層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動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從主體資格來看,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而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從合同內容和任意性來看,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規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從合同的法律責任來看,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由此可見,昌吉市某科技公司在和薛某忠簽訂勞務協議時,主體是公司,即用人單位;所協商內容也符合勞動法要求,雖然與務工者簽訂了勞務協議,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故此,該公司應該履行企業責任,保障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