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如何確定?
勞務外包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如何確定?
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二項的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
三、勞務外包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外包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外包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
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外包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外包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勞務外包也應該簽訂合同,一旦沒有簽訂,只能用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勞動者應當注意的是,勞務外包關係和勞動關係有很多區別,最重要的是沒有社會保險,受工傷後沒有保障,很多企業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使用勞務外包關係,同時還能為其節約成本。勞動者在權益受侵害後可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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