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律師凌燦偉轉載消費者“知假買假”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
關於知假買假是否屬於消費行為的爭議由來已久,其中以王海式打假為代表,早期針對的主要是超市、專賣店等實體店鋪,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現在隨着網絡經濟的發展,急劇發展的網絡交易平台,由於監管制度的不完善,網絡銷售商品參差,低價假冒產品的銷售業已為廣大消費者所默認,例如,售價200元的LV包、100元的UGG雪地靴比比皆是,那麼,對於這些明知是假貨的商品的購買、投訴、起訴維權究竟帶來的是市場環境的淨化還是個人暴利的謀取,反而帶來市場秩序的擾亂。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關於知假買假的法律保護,主要存在以下兩個障礙點:一是,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即商品購買的目的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知假買假其消費初衷主要在於維權帶來的利益。因此,對於知假買假者不應被認定為消費者,進而不得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即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是否導致了消費行為的實現。如本案所涉案例,消費者對於購買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認知並不因銷售者的宣傳產生誤導或差異。對於上述兩個爭議點,具體法律觀點如下:
觀點一、知假買假屬於消費,應當得到保護。堅持該觀點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9日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雖然該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而出台的,但在之後的司法實務中,多數法院認為食品、藥品之外的其他消費領域,性質和食品、藥品消費並無二致,也可以借鑑這一司法解釋,即經營者以購買者明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觀點二、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不應獲得賠償。對於該觀點,有部分法院以內部規定、指導意見的方式指導審判實踐。例如:2016年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內部會議紀要中規定:消費者以盈利為目的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請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4月21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規定,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人請求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因有違誠信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6年9月2日,蕭山法院義蓬法庭對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法庭查實銷售者虛假宣傳行為已於2015年7月31日由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蘇紅柳牀單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廣告法》的行為作出了相關處罰,對於原告的知假買假行為不予保護,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價款3996元並賠償三倍人民幣11988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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