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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知假買假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可以嗎?

一、消費者知假買假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可以嗎?

消費者知假買假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可以嗎?

知假買假,但仍然是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仍然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專賣店主張懲罰性賠償。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銷售者,要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嚴格把控所售賣商品的質量,只有銷售符合法律規定的商品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消費者“知假買假”的現象。

二、我國法律關於懲罰性賠償有哪些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綜上所述,有些消費者明知道商品是假貨還購買,並主張懲罰性賠償,這種做法在道德上不可取,但是其主張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消費者有權向經營假貨的商家要求最高十倍賠償。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中對懲罰性賠償都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