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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以主張知假賣假懲罰性賠償嗎?

一、消費者可以主張知假賣假懲罰性賠償嗎?

消費者可以主張知假賣假懲罰性賠償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銷售假冒商品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2004年):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雖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屬於數大,不構成本罪。應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賣假貨工商局會怎麼處罰?

(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6、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7、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10、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採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四)《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併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1、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3、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根據規定,商家有義務對自己售賣的商品質量負責,如果商家售賣假貨不僅要對其進行罰款,嚴重的會被處以拘役,而銷售的金額越大那麼處以的刑罰也就越重。而銷售的數額不大的,構不成犯罪可以依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