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懲罰性賠償金金額是否有上限?
一、欺詐消費者懲罰性賠償金金額是否有上限?
欺詐消費者懲罰性賠償金金額是有上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為的賠償。
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大多是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規對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賠償特徵:
1、不具有獨立的請求權,以補償性賠償為前提。
2、懲罰性賠償金額不以實際損失為限。
二、價格欺詐包括哪些行為?
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種標價行為或價格手段會被認定為價格欺詐:
1、虛假標價。
2、兩套價格 。
3、欺騙性標價。
4、模糊標價和虛誇標價 。
5、虛假折價。
6、對處理品不標價。
7、不如實披露贈品情況。
8、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9、虛構原價。
即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如商店降價銷售品牌服裝,虛構原價上千元,現價才幾百元,價格明明沒有降,卻故意虛構原價,打出降價的招牌。
10、不履行價格承諾。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的,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虛構比較價格。
即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12、價質不符。
即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13、謊稱“政府定價”。
懲罰性賠償金肯定不是由任意裁斷的,除了欺詐消費者的這種情形之外,勞動者可能在勞動關係中也會接觸到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比如不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就屬於懲罰性賠償。所以,各種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上限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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