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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交通事故律師凌燦偉轉載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受害人反悔再次起訴請求賠償,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一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凌燦偉轉載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受害人反悔再次起訴請求賠償,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3年2月28日,被告高某某駕駛汽車與原告黎某駕駛摩托車發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黎某受傷,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高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黎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住院20天,於2013年3月20日出院,被診斷為:右肱骨上端骨折,右側股骨開放性骨折和頜面裂傷,醫療費共計43244.47元。2013年3月19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黎某支付原告醫療費43244.47元,並一次性支付40000元,共計83244.47元,被告履行完畢後,雙方無任何糾紛。協議簽訂後,被告按協議履行完畢。

事後原告向司法鑑定機構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原告黎某右上肢為九級傷殘,右下肢為十級傷殘。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賠償,但被告予以拒絕,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某某另外賠償原告71095.6元(各項損失共計154340.07元,扣除被告高某某已經支付的83244.47元)。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協議簽訂於2013年3月19日,原告於2013年3月20日出院,因此簽訂協議時原告已基本治療終結。此時,原告在客觀上通過詢問醫生,對其傷勢程度應當存在正確認知和預見,對即將可能出現殘疾或者出現新傷情的因素應當考慮在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協議約定被告高某某支付原告住院期間醫療費,並另行支付原告各項費用40000元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責任,本院認為原告已對今後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並願意接受今後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因此,被告高某某依2013年3月19日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的糾紛已徹底得到解決。原告稱該協議顯示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黎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一

2013年2月28日,被告高某某駕駛汽車與原告黎某駕駛摩托車發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黎某受傷,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高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黎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住院20天,於2013年3月20日出院,被診斷為:右肱骨上端骨折,右側股骨開放性骨折和頜面裂傷,醫療費共計43244.47元。2013年3月19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黎某支付原告醫療費43244.47元,並一次性支付40000元,共計83244.47元,被告履行完畢後,雙方無任何糾紛。協議簽訂後,被告按協議履行完畢。大竹縣律師大竹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事後原告向司法鑑定機構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原告黎某右上肢為九級傷殘,右下肢為十級傷殘。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賠償,但被告予以拒絕,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某某另外賠償原告71095.6元(各項損失共計154340.07元,扣除被告高某某已經支付的83244.47元)。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協議簽訂於2013年3月19日,原告於2013年3月20日出院,因此簽訂協議時原告已基本治療終結。此時,原告在客觀上通過詢問醫生,對其傷勢程度應當存在正確認知和預見,對即將可能出現殘疾或者出現新傷情的因素應當考慮在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協議約定被告高某某支付原告住院期間醫療費,並另行支付原告各項費用40000元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責任,本院認為原告已對今後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並願意接受今後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因此,被告高某某依2013年3月19日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的糾紛已徹底得到解決。原告稱該協議顯示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黎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2013年8月14日,被告程某駕駛轎車將原告楊某碰撞致傷。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承擔次要責任。2013年10月21日,雙方經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除承擔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外,另一次性賠償原告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財產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6500元,該款項被告已全部履行完畢。

2014年2月12日,因原告右眼傷處反覆流膿,原告醫院住院治療2次,其傷情經診斷為:右眼上瞼皮膚潰爛、右眼瘢痕性兔眼、右眼上瞼皮膚瘢痕和右眼角膜潰瘍。2014年9月,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後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伙食補助費共計人民幣27992.4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該賠償協議中的賠償項目應確認有效。賠償協議中所載明的賠償項目比較明確,即系原告後續治療前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及治療費,並不涉及原告進行後續治療後所發生的後續治療費等費用,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請項目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中所列項目並不衝突,因雙方在協議中未涉及到原告後續傷情治療費用,因此,原告對此提出請求,與原調解協議並無矛盾之處。同時雙方達成的且調解協議中的賠償數額與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明顯差距很大,如果該項約定成立,對受害人來講明顯是顯失公平的。故原告的訴請與法有據。被告辯稱雙方已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自雙方在協議上簽字生效後,原告放棄其他一切賠償權利,今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剝奪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為無效條款。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分析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受害人反悔再次起訴請求賠償,宛城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另一法院卻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這類案件的處理,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一次性賠償的調解協議,協議將原告所受損失均包含在內。該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脅迫等違法情形,原告再次就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向法院起訴,違反協議約定,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雙方就賠償問題已經達成調解協議,但因後續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或因傷勢加重經鑑定已構成傷殘導致了損失的增加,故應在原協議賠償的基礎上適當地增加賠償費用。

對於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受害人反悔再次起訴請求賠償,受害方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關鍵在於以下幾點:

一、受害方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對其傷勢程度是否存在正確認知和預見。比如:傷勢無需治療,或治療中醫生告知輕微受損,醫療費花費極少等。如果當事人在交警部門主持調解時,已將受害方的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並就今後問題也一併解決的,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不應得到保護;反之,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保護。

二、賠償協議約定的賠償款是否已考慮了將來可能出現殘疾或者新傷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後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後續賠償款,以求“今後無涉”。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應當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後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並願意接受今後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該種協議簽訂時雖然存在“風險和利益”並存的情況,但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仍應賠償。

三、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如要構成顯失公平,簽訂人必須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缺憾,不能僅僅從協議獲賠款和實際應賠款之差異來確定,還要考量簽訂人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上的缺陷。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綜上所述,處理這類案件要充分考慮每個案件的不同個性,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上述案例中兩個法院的裁判,正是基於案件具體情形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裁判,所做的裁判結果都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