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律師凌燦偉轉載義務幫工受傷,各方當事人應如何承擔責任
近日,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傷的侵權案件,該院依照各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判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周某強和周某勇系堂兄弟,因為周某勇母親過世,周某強前去幫工,其在給棺材上漆後跳下來的過程中不慎摔倒,造成腳踝粉碎性骨折。後,周某強將周某勇起訴至法院,要求對其進行損害賠償。
庭審中,周某強認為,其與被告周某勇系親戚,自己無償給周某勇幹活,周某勇作為受益方,應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而周某勇則認為,周某強的受傷系其自身不謹慎導致,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周某強來給被告周某勇幫忙,周某勇未明確拒絕,視為同意幫工,雙方成立義務幫工關係,周某強在為被告周某勇提供義務幫工的過程中,不慎摔下造成的損失,一方面,周某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注意自身安全,擅自從1.6米高的棺材上跳下來致傷,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周某勇作為本案的被幫工人,應該對周某強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該院判決由周某強承擔30%的賠償責任,周某勇承擔70%的責任。
法官説法:義務幫工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時,被幫工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義務幫工是中華民族互幫互助傳統美德的體現,是值得提倡的行為,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一定要謹慎行為,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被幫工人也要積極承擔起自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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