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大竹縣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刑法學中因果關係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傷害乙後,警察趕到。在警察將乙送醫途中,車輛出現故障,致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答:不具有因果關係。因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本案中甲傷害乙,導致乙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後在警察將乙送醫途中車輛出現故障,該介入因素是異常的,阻斷了甲傷害致乙死亡的因果關係,乙的死亡結果是由於車輛出現故障長期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乙的死亡結果與甲的傷害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相反,如果是因為上下班高峯時間堵車而導致乙的死亡,導致乙的死亡結果是由於車輛出現堵車而乙得不到救助所致。該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沒有阻斷了甲傷害致乙死亡的因果關係,雖然乙的死亡結果是由於車輛出現堵車長期得不到救助所致,乙的死亡結果與甲的傷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為在送往醫院救治途中因堵車(或者路途遙遠)等因素,導致被害人沒有得到及時救助,(或因在正常治療期間引起併發症,導致被害人不治身亡)。由於上述情形中,被害人的死亡雖介入了堵車(路途遙遠、併發症等)因素,但這些介入因素在任何人受傷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即合乎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因而堵車(路途遙遠、併發症等)因素的介入,屬於正常介入,由此引起乙死亡結果發生的,不能中行為甲與乙死亡結果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刑事律師

大竹縣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刑法學中因果關係案例分析

案例二:甲違規將行人丙撞成輕傷,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駕車逃竄。1分鐘後,超速駕駛的乙發現丙時已來不及剎車,將丙軋死。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答: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因為在公路上,車輛往來屬於正常現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過路車輛碾壓的可能性極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為導致丙處於高度危險中,即使乙車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異常性。我們不能因為乙超速駕駛來不及剎車,將丙軋死。就説阻斷了甲傷害致丙死亡的因果關係。因為,超速到底超速多少叫超速?生活中開車超速(一點點)一般認為是正常而不是異常的。因此,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案例三: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但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丙中彈身亡。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答: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是具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對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客觀上是否存在引起與被引起關係的判斷,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預見、能否預見沒有關係,主觀上是否預見、能否預見在所不問。只要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客觀上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即使是由於行為人無法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也應當認為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甲以殺人故意開槍,客觀上導致丙中彈身亡,即使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也應當認為存在因果關係。

案例四: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後感覺更加難受,自殺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答:沒有因果關係。因為乙的死亡結果是乙的自殺行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為直接所致。也就是説乙自殺行為的介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甲的投毒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